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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社交网络是基本人权,这是美国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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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社交网络是基本人权,这是美国最高法院最近做出的解释。周一,最高法院做出一项裁决,判定北卡罗来纳州关于禁止一位性侵罪犯使用社交网络的做法违反宪法。

这件事要从 2002 年说起。当时一位名叫 Lester Gerard Packingham Jr. 的 21 岁男青年性侵了一位 13 岁女孩,他因此锒铛入狱。在他出狱之后的 2008 年,北卡罗来纳州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对所有记录在案的性侵犯做出一系列行为限制,包括不准使用社交网络,违反者会面临高达一年的监禁。

所以 Packingham 理论上完全不能使用 Facebook 和 Twitter,或者说,他不能在社交网络上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Packingha 最后还是暴露了。2010 年,Packingham 用一个用户名为 J.r. Gerrard 的账户在 Facebook 上发帖,大部分的内容都是在表达他对上帝的虔诚-他是个基督教徒。

但有一天他发帖说,自己成功逃掉了一张交通罚单,这个行为引起了当地警方对他的注意。顺藤摸瓜的,警察发现他有性侵的案底,以不应该使用社交网络为由提起诉讼。警方还进行搜查,在他的房间内发现了手机、硬盘等物品,不过没有证据证明 Packingha 有再次性侵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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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kingham 随后提起上诉,他的律师给出的理由让法官为难——Packingham 在 Facebook 上把自己描述成“上帝的奴隶”,内容都和上帝有关,难道表达宗教信仰也应该被阻止?

事实上这个案子比想象中还要复杂。北卡罗莱纳州法院对此进行了多次辩论,问题在于社交网络的使用权,到底算不算一种人人都应该获得的自由权。对性侵犯来说,即便在网上浏览或发表和性侵有关的信息,这和直接闯进一所学校到底有没有区别?

法官们因此也必须非常小心,以求平衡性侵犯的基本人权以及儿童的安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交网络会暴露更多的风险。”律师 Walter Dalton 说,他支持法院原本的判决,“在现实中,会有成年人只能看被限制的信息,但到了网上,没人知道会发生什么、什么言论又会被散播。”

不过最高法院的判决算是终止了这个长达 7 年的争议,最终社交网络被判定为言论自由的一部分,这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即便是罪犯也应该有机会使用。在判决文档中,大法官 Anthony Kennedy 写到:“这起案件时最高法院处理的首个《第一修正案》和现代互联网关系的案件,因此法院在做出裁决前必须极度认真,来判定《第一修正案》是否对网络媒介的使用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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