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行旗下《金融时报》今日刊发对银监会金融科技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专访。该银监会负责人介绍了金融科技在中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金融科技应用所带来的益处和风险,以及银监会方面的监管思路。据介绍,按照巴塞尔委员会(BCBS)的分类方法,金融科技活动主要分为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市场设施(包括分布式账户)四类,前三类业务具有较明显的金融属性,目前已开展的金融科技活动也主要集中在前三类,是金融监管的范畴。
该负责人表示,金融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金融科技对金融业的发展利大于弊,应当支持和鼓励; 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也引发了新的风险,对其发展中的问题,应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在促发展和防风险之间做好平衡。
银监会负责人认为,金融科技对单家机构层面的影响包括影响传统金融机构盈利能力、增加信息科技风险、提高整体风险水平并对突发事件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其次从整个行业层面看:
一是增加了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和金融体系的复杂性。金融科技将加深金融业、科技企业和市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融合,金融行业变得更加复杂。部分科技公司在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方面的局限性,有可能导致相关风险在三类企业之间传递,增加系统性风险。
二是可能强化“羊群效应”和市场共振,增强风险波动和顺周期性。在金融服务效率提升的同时,风险传导速度可能加快,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更易趋同,从而放大金融市场波动。以智能投资顾问为例,金融机构在运用智能化系统为客户提供程序化的资产管理建议时,如果采用相似的风险指标和交易策略,可能在市场中导致更多的“同买同卖、同涨同跌”现象,从而加剧市场的波动和共振。
在谈及银监会方面的监管思路时,该负责人称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应首先建立对金融科技研究的长效机制,穿透金融科技的技术“黑匣子”,形成技术与业务双轮驱动的研究体系,在此基础上优化监管政策,建立监管规范,创新监管工具,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在现阶段,对金融科技的研究应把握基础性、全局性和层次性,打破业态边界,清晰地识别金融信息流动的网络地图和信息特征,以信息流识别资金流、交易流,识别各类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模式的关联性。
以下为《金融时报》全文:近年来,金融科技(FinTech)概念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20国集团(G20)推动成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将其初步定义为由技术变革驱动的金融服务创新,这些金融创新可能产生新的商业模式、技术应用、业务流程和创新产品,从而对金融服务的供给产生重要影响。
目前来看,合规科技(RegTech)和监管科技(SupTech)也被纳入金融科技范畴予以研究。可以说,金融科技作为一股潮流,在推动银行业务创新的同时也给监管带来了挑战。监管应当如何在防控风险的同时,鼓励金融科技发展,就这一问题,日前,本报记者对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记者:金融科技在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如何?
答:按照巴塞尔委员会(BCBS)的分类方法,金融科技活动主要分为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市场设施(包括分布式账户)四类。其中,前三类业务具有较明显的金融属性,一般纳入金融监管;第四类并不是金融行业特有的业务或技术应用,通常被界定为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服务。
从银行业的情况看,目前已开展的金融科技活动主要集中在前三类。支付结算类主要有移动支付、支付清算等,例如诸多银行的云闪付、微众银行和华瑞银行联合开发的区块链应用系统等;存贷款类主要有网络信贷信息中介、直销银行、精准营销等,例如宁波银行的直销银行投融资业务、南京银行的“你好银行贴鑫贷”、兴业银行的“安愉人生”综合金融养老精准营销服务等;投资管理类主要有同业资产交易、智能投顾等,例如南京银行的鑫合易家、招商银行的摩羯智投业务等。
今年以来,各大型银行纷纷宣布与科技公司、电商企业开展合作,建设银行与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宣布战略合作,工商银行与京东金融签署金融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农业银行与百度战略合作并共建金融科技联合实验室,中国银行与腾迅合作成立金融科技联合实验室……大型银行与互联网巨头的联合,将进一步促进银行与科技企业优势互补,共同推动金融科技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助力普惠金融。
记者:现在全球已经形成一个共识,那就是在金融科技带来诸多益处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伴随而来的风险。从银监会方面来看,如何看待这些问题?
答:诸多研究表明,金融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金融科技在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带来诸多好处,对金融业的发展利大于弊,应当支持和鼓励;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也引发了新的风险,对其发展中的问题,应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在促发展和防风险之间做好平衡。
首先从单家机构层面来看,一是影响传统金融机构盈利能力。金融科技可能分流部分银行业务,对现有银行的盈利模式和盈利能力形成了挑战。二是增加了信息科技风险。金融机构更多运用新技术并外包部分金融业务,伴随而来的是风险管理难度增加。三是可能提高整体风险水平。金融科技企业在增加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同时,有可能降低客户门槛,引入更多高风险客户。由于金融科技尚未经过经济周期性检验,缺乏历史数据,可能造成风险低估和错误定价。四是对突发事件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全天候金融服务可能会增加金融机构受到外部冲击的时间和概率,对实时监测和突发事件管理能力形成挑战。
其次从整个行业层面看,一是增加了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和金融体系的复杂性。金融科技将加深金融业、科技企业和市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融合,金融行业变得更加复杂。部分科技公司在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方面的局限性,有可能导致相关风险在三类企业之间传递,增加系统性风险。二是可能强化“羊群效应”和市场共振,增强风险波动和顺周期性。在金融服务效率提升的同时,风险传导速度可能加快,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更易趋同,从而放大金融市场波动。以智能投资顾问为例,金融机构在运用智能化系统为客户提供程序化的资产管理建议时,如果采用相似的风险指标和交易策略,可能在市场中导致更多的“同买同卖、同涨同跌”现象,从而加剧市场的波动和共振。
记者:这对于监管来说带来了哪些挑战?
答:从监管层面看,一是提升了监管复杂性。金融科技以信息技术为核心,其业务模式背后是庞大、复杂、相互关联的信息系统,海量的信息流、复杂的信息结构客观上给识别风险造成了难度。二是增加了风险监测和管控难度。去中心化和金融脱媒使得更多未受严格监管、资本水平较低的科技企业进入金融行业,同时许多交易活动可能脱离央行清算体系,增加交易各方之间的风险敞口,也增大了风险监测和管控难度。三是容易产生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某些科技创新可能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变相规避监管,造成监管套利。
记者: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银监会方面的监管思路是怎样的?
答:尽管各种金融科技创新纷繁复杂,但其底层驱动力是一致的、稳定的,即连接金融活动所有参与主体的网络和其上的信息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企业、个人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已经连为一体,哪里有新的连接,哪里就有新的信息通道,哪里就有金融创新,信息有虚有实,叠加衍生。研究金融科技,需兼顾其上层的“金融”本质和底层的“科技”本质,采取“双轮驱动”的模式,抓住科技驱动的本质,自底向上,穿透网络、信息、应用去理解、研判、分析上层的各种金融活动,用科技的手段去监管金融科技,拨开现象的迷雾,抓住关键制订针对性的策略。
考虑到金融科技涉及主体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以及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关联复杂性,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应首先建立对金融科技研究的长效机制,穿透金融科技的技术“黑匣子”,形成技术与业务双轮驱动的研究体系,在此基础上优化监管政策,建立监管规范,创新监管工具,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在现阶段,对金融科技的研究应把握基础性、全局性和层次性:一是基础性,应着眼于机器、网络、系统所搭建的信息架构,了解信息产生、流动和价值产生各个环节。二是全局性,需要打破业态边界,清晰地识别金融信息流动的网络地图和信息特征,以信息流识别资金流、交易流,识别各类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模式的关联性。三是层次性,技术分层、业务分类,从技术到业务在每个层面汇集跨行业的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形成与金融科技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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