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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对辖区内银行、保险机构与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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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对辖区内银行保险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进行规范,实行名单制管理。10月12日,根据北京银保监局印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10号,下称《通知》),为规范辖内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有效防范外部风险传染,提出相关监管要求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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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意味着,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助贷等相关业务,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将迎来新的规范。《通知》明确,规范对象金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是指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企业。

北京银保监局要求,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要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不得突破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规避监管规定。

坚持内控先行,预先制定覆盖全部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将对合作类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把控业务节奏,业务发展初期,以试点等方式循序渐进开展。

同时,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开展尽职调查,甄选信用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健全、核心技术成熟、系统安全稳定的机构开展合作。完善审批流程,合作机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

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通知》强调,要严格信息披露,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后,方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商业银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参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执行。

同时,还要规范宣传销售行为、加强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规范服务费支付、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划分。

其中针对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作,《通知》强调,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如: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

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不得代收保费,保费与其他经营项目费用合并收取的,应做到实时分账至保险机构所属专用账户。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备案运营主体、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ICP)归属机构不是保险机构,为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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