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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苏州:本该在贷款企业与银行之间扮演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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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苏州:本该在贷款企业与银行之间扮演担保角色的担保公司,现在正在贷款企业与高利贷公司之间,扮演同样的角色

民间高利贷乱象逃不过监管机构“法眼”。

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2)》(下称《稳定报告》)警示,需密切关注具有金融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止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领域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

同样针对高利贷正日益累积的风险,在民间资本最活跃的浙江,省高院上周发布《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下称《审判报告》)披露,民间借贷案件在今年上半年大幅回升,并达到2007年以来最高点;案件中“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的新特征开始显现”。

两份不同的报告共同指向了一个重要问题:在传统的地下钱庄和高利贷公司之外,一些以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为代表的准金融机构开始更多地涉足高利贷;而由于这些准金融机构与银行业的密切联系,高利贷风险有可能传染给银行体系。

原本和高利贷分道扬镳的银行体系,如何辗转沾染了高利贷市场?数名实际高利贷“操盘手”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道出了此中“奥秘”。

“巧取豪夺”

如果以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放贷就算“高利贷”,那么正在从事此类业务的绝不止那些地下钱庄和打着“投资公司”名号的高利贷公司。

浙江一家担保公司的张姓财务总监告诉本报记者,在企业急需资金“过桥”转贷之际,他们对“信得过”或者“有抵押物”的企业以月息2%~3%借出资金。“没有抵押物的企业,要么不借,要么利息更高。”他说。

然而担保公司向社会融资受限,拿什么放高利贷?上述张总告诉记者,公司自有多种办法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据其所述,从正常担保业务中截留企业的银行贷款,是担保行业常用融资模式。据介绍,根据贷款企业资质的好差,有两种截留方式:

对于资质较好的企业,担保公司会劝企业多贷款。比如,某企业通过担保公司担保,最高可向银行贷款1000万,但企业实际资金需求只有800万。此时,张总的公司会帮助企业贷出1000万后,“雁过拔毛”式地截留企业暂时不用的200万。

一家资质尚可的企业,以贷款利率上浮10%计,银行融资成本约年化6.6%,而张总的公司通常以8%~10%的年息“买”下多余贷款的部分。这样,担保公司和企业实现了所谓的“双赢”,即企业白赚了息差,而担保公司则多了一笔低成本资金。

对于那些资质较差,本身向银行贷款都困难而不得不求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的企业,担保公司通常会在企业申请贷款前,就要求计提融资额度20%~30%的“保证金”。比如一家企业申请500万贷款,在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操作前,企业就需要先向担保公司打款100万。值得注意的是,这100万因作为某种风险准备金,担保公司是“免息”获得的。

除了上述来钱办法,张总称,他的同行还有一些非常规办法。比如有担保公司亲自、或委托外部投资公司或PE等,以卖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的名义,向社会募资;还有个别担保公司高息租借当地居民房产证,再将房产抵押向银行融资。

有了资金渠道,在眼下不良反弹,银行惧怕风险收缩信贷的大环境下,张总称,公司不缺“求贷”客户。他表示,不少客户的银行续贷本身需要担保公司的担保才能完成,而续贷所需的“过桥”高利贷,无非是送上门来的续贷前一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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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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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苏州

发表于 2012-7-18 01:40:16

为高利贷“担保”

并非所有担保公司都像张总一样,敢绕开监管违规发放高利贷。但他们中也有垂涎者,合谋外部资金方,做起了“中介”生意——本该在贷款企业与银行之间扮演担保角色的公司,现在正在贷款企业与高利贷公司之间,扮演同样的角色。

上海一家高利贷公司总经理金某告诉本报记者,他刚刚完成了一批“无风险放贷业务”,原因正是所有的高利贷都经过一家民间担保公司的担保。

据金某所述,一个月前,某担保公司以上亿的注册资本向其担保,要求金某的公司为担保公司指定的企业提供银行转贷所需“过桥款”,“过桥”利率为月息2.5%。担保公司承诺,如果贷款企业发生坏账,担保公司将承担所有敞口。

在金某看来,这个“合谋”是他与担保公司的双赢。对他而言,虽然放给一般企业的过桥贷利率为月息3%,但让渡0.5%给担保公司,不仅省却了他繁杂的贷前调查过程,且风险完全由对方承担(除非担保公司破产)。而对担保公司而言,金某断定对方至少“吃”了0.5%的月息作为担保费。但担保公司对行业内企业的续贷情况了如指掌,且可能直接担保着企业的银行续贷,或另有来自企业的“保证金”,因此也从“合谋”中获益。

中介异化

对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的高利贷界定“红线”,上述浙江一家担保公司张总显得不以为然。在他看来,月息2~3分的短期借贷利率完全是“起跑价”。“不信你去市面上打听,小贷公司的综合成本绝对超过基准4倍,真正的高利放贷,价格是我们公司的两倍。”

张总告诉记者,当地一些小贷公司虽然将利率控制在监管允许的范畴,但会通过其他名目“再吃一道”,如贷款申请费、担保费、抵押物评估费等。以上费用加总,综合成本也接近年息30%。

此外,部分典当行也在信贷收缩时开始了高利贷业务。本报记者此前采访湖南长沙典当行发现,汽车、古玩、珠宝等动产质押费用最高月息是4.2%,商铺、住宅、写字楼等不动产抵押费是2.7%,股份、债券等财产权利质押费是2.4%。除此之外,还需向典当行支付基本利率,一般是根据银行6个月贷款利率和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以此估算,典当行的平均月息可以达到银行贷款的近10倍。

《审判报告》也指出,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一种专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使流向分散、信息不透明的民间借贷行为趋于组织化、公开化。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高利诱惑下充当起民间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也纷纷介入民间借贷。

隔离风险

近年来,准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典当行5237 家,融资性担保公司8402家。

从某种方面讲,正是由于一些中介机构的纷纷介入,使得高利贷的风险越来越大。

《审判报告》就指出,浙江的民间借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加之实践中职业放贷人群体的出现以及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加入,民间借贷活动实际上已具有经营的性质。但由于长期游离在监管边缘,民间融资市场因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管理而呈现出无序乱象,如借贷形式不规范、担保不完备、借款用于非正常用途、高息借贷、违法借贷,甚至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央行《稳定报告》也在肯定这些准金融机构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同时,强调“监管有待加强”。

“但这些机构的内部管理大都较为薄弱,风险防范能力较低,再加上缺乏规范而严格的监管体系和制度,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开展融资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偏离主业,违规进行高息借贷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形成个别地区的风险事件。”

《稳定报告》提示,要密切关注具有金融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非金融机构融资活动的监测分析,加大对非金融机构的管理力度,引导其规范发展。“金融机构需采取措施,防止非法集资、高利贷、金融传销、民间融资等领域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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