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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车市

银财苏州:先说新闻,http://szgdb.2500s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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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苏州:先说新闻,http://szgdb.2500sz.com/news/gdb/2010/12/27/gdb-16-44-48-3872.shtml

苏州目前有40名叫“啄木鸟”的志愿者对违停车辆贴“友情提示单”,虽然不是罚单, 但经过警方对图片确认后,效果如同罚单,但广州、深圳、武汉纷纷叫停了这类市民纠违有奖活动。

16-44-48-3872-1.jpg

(ⅹⅹ)车主:您的车辆在此停放,可能涉及违规停车。现已被拍照,您可在两个工作日后通过www.szjjzd.gov.cn或0512-96122查询。落款为:苏州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贴这张“友情提示单”的不是交警,而是文明交通市民监督员,也称为“啄木鸟”,千万别以为这只是善意的提醒,如果你被啄木鸟轻轻地啄了一下,您就可能得掏50块大洋为这次违停买单。

……

正如新闻中所说,交警的执法权岂能转让?纵然是调查权,也是公家独享的,岂能外包?所谓“私人对违章进行拍照,向交警部门提供相片是市民在行使监督权,群众发现违章行为,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群众并未参与执法,并没有分享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执法权”是自欺欺人的狡辩。

试问,仅仅根据照片的线索,交警就足以确认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该条文对违法停车行为给予处罚预置了条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结果描述)。请问,照片就能够判断是否妨碍通行?据说,很多停在偏僻地段的车主也收到了“友情提示单”.不管是否妨碍通行,一律处罚,这个法律学得好啊。

还有,这个“苏州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什么东东?设立依据?是行政机关还是社团组织?估计他们自己也回答不出来。

既然法院已经判定此行为非法,既然其他城市已经纷纷叫停,苏州为什么不停止呢?看来苏州文明办处处要争先,违法也要争先?他们或许忘了,“守法”是公民道德的最低层次的要求,是文明之本。

洛克早在17世纪就曾经作出这样的论证: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是最桀骜不驯的。行政权必须严格控制,已是法界共识。

对当权者、执法者而言,法律或许是工具,是儿戏,可以随意运用,随意创设新玩意,例如这个所谓“文明交通市民监督员”.

窃以为,违法停车纵然违法,也是些许小小违法;执法者自创新招,法外设法,践踏法律,是为大害,祸害无穷。

该贴已经同步到 银财赵磊的微博

点评

谁说不是呢?车子被贴过3次了。2次都是在深巷里。这些啄木鸟是够勤劳的。是不是拿提成啊?  发表于 2013-1-9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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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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