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星球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扫码登录

使用验证码登录

融资新闻

自20世纪90年代外资VC进入中国开始,我国VC ...

  • 0
自20世纪90年代外资VC进入中国开始,我国VC/PE行业发展迅速,历经三起三落,如今正值调整回暖期。为规范行业发展,监管机构相继出台管理政策,但存在监管权不明确的问题。为使投资者了解VC/PE机构的监管现状,格上理财梳理了我国VC/PE机构的监管历程。

2005年,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投资运作、政策扶持、监管的相关细则。

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PE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10%。对于PE而言,在发改委备案是获得社保出资的前提。2008年6月,发改委对PE机构试点备案。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2.23% 资金 研报]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2008年8月,发改委对产业基金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将产业投资基金扩展为股权投资基金,淡化“官办PE”色彩,引导社会资金投资。

2010年6月份开始,发改委暂停了PE机构备案,届时已有22家市场化股权基金在发改委备案。

2011年2月,发改委重启PE基金备案,并且不再为PE机构进行“空头背书”。《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资本规模未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机构,可豁免备案;并允许外资机构备案。此次备案的最大特点,是发改委已经不再给PE管理者们进行“空头背书”,体现为管理公司与基金同时完成双重备案。此前,PE管理团队可以先在发改委备案,之后再去融资,甚至融资可以“从零开始”。2011年底,发改委强制所有PE机构备案,并对PE机构的备案要求扩大到全国。2864号文件《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规定: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发改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2013年2月,证监会允许VC/PE机构开展公募基金业务。《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从2013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也可开展公募基金管理,并适当降低了资产管理机构获取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牌照的门槛。2013年3月,发改委禁止VC/PE机构参与公募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最迟于2013年6月底出台地方PE备案管理规则,并指出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这与上条证监会发布的规定正好冲突,由此发改委和证监会对VC/PE机构的监管权争夺进入白热化状态。

2013年6月27日,明确VC/PE主归证监会监管,发改委负责制定行业宏观发展政策。中央编办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证监会负责制订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标准与规范,对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实行事后备案管理,负责统计和风险监测,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制订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标准和规范、出资比例和退出机制。私募股权机构的监管权归属证监会之后,发改委不再受理PE备案申请。从2013年6月份到2014年初,VC/PE机构的备案暂停了大约半年。

2014年2月,VC/PE机构须向证监会下属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VC/PE机构须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证书。但证监会发言人澄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颁发登记证书,只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履行完登记手续给予事实确认,不意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截至目前,共有436家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新《基金法》已于2013年6月正式实施,VC/PE机构的监管并未纳入其中。《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尚在制定中。有消息表示,该办法具体的出台时间可能不会太快,而且有限合伙人资金门槛将大幅降低。此前,私募法一直是以证监会部门规章的形式在酝酿推出,如今有望转为以国务院法规形式推出,意味着大幅升格。以上消息均尚不确定。

VC/PE行业的自律组织:全国性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有中国创投委、中华股权投资协会。中国创投委是2010年由国家发改委主导成立的;中华股权投资协会是2002年由PE行业大佬自发设立的,会员单位包括大部分知名PE机构。

正如吴晓灵所言,发改委在我国VC/PE行业的最初发展时期起到了很好的扶持和促进作用,但若由发改委来管理VC/PE,发改委从上到下要建一套系统,这是对监管资源的一种浪费;而由证监会监管,则可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监管规则统一。总之,无论由谁监管,监管当局都应更多地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权,为市场发展多添润滑剂少加阻力。
庞氏骗局

写了 5 篇文章,拥有财富 24,被 0 人关注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回复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B Color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成为第一个吐槽的人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